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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一、 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罪名,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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