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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为什么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所谓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是指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其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或者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向监察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和申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即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其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或者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向监察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说明;二是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申辩,即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否认其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存在问题,或者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辩解。

  本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是由于无论是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还是申辩,都对监察机关查明问题或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或案件的性质,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由于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其问题或违纪事实的有或无最清楚,如果其陈述或申辩实事求是、详细、具体,那么就有助于监察人员全面了解情况,作出恰当的结论;其次,不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承认其存在问题或有违纪事实,还是申辩,都会谈到一些与监察事项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的部门、人员和事情的情况,有助于监察人员发现线索,以便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完成检查、调查阶段的任务;再次,有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同其他证据相对照,有助于做好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第四,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还可使监察人员了解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存在的问题或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有助于监察机关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行政监察

参考资料: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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