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有三类: 
第一,是盛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盛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主要条件是“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 
派出机关有三类: 
第一,是盛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盛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主要条件是“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