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地方行政机关
一、 地方行政机关的概念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第一,在地域上是依据行政区划建立; 
第二在政治上由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 
第三,在行政体制上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下级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是: 
第一,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上的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活动内容的执行性。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分类,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点行政区行政机关。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指盛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是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在性质上它既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民族自治机关,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民族自治地方有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因为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我国其他地方的政治制度,这里就不对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进行单独讨论。 
二、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 
 
盛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上述副职行政首长的任免,并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和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厅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亿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局、科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普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有:经济计划、科学、体育、计划生育、财政、公安、民政、司法、监察、文化、卫生、工作、农业、林业、交通、外贸、教育、广播电视等委员会、厅、局(科)。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设立其他必要的行政机构。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普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分为基本职权和专门职权。前者由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专门职权不可能一次性由一部或几部法律文件列举规定,而是由国家立法根据需要分别加以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享有民族自治权。 
(1)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2)管理本地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行政事务的自治权; 
(3)有经国务院批准,依法组织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公安部队的职权。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第一,在地域上是依据行政区划建立; 
第二在政治上由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 
第三,在行政体制上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下级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是: 
第一,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上的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活动内容的执行性。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分类,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点行政区行政机关。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指盛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是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在性质上它既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民族自治机关,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民族自治地方有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因为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我国其他地方的政治制度,这里就不对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进行单独讨论。 
二、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 
 
盛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上述副职行政首长的任免,并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和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厅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亿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局、科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普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有:经济计划、科学、体育、计划生育、财政、公安、民政、司法、监察、文化、卫生、工作、农业、林业、交通、外贸、教育、广播电视等委员会、厅、局(科)。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设立其他必要的行政机构。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普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分为基本职权和专门职权。前者由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专门职权不可能一次性由一部或几部法律文件列举规定,而是由国家立法根据需要分别加以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享有民族自治权。 
(1)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2)管理本地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行政事务的自治权; 
(3)有经国务院批准,依法组织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公安部队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