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中央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
    一、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重要的国家行政机关,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很大不同。它可以代表国家处理外交、国防事务,领导全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和全国性行政工作。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议长、秘书长。 
国务院的决策制度,是总理负责制,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国务院的职权,分为基本职权、专门职权。国务院的基本职权,由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其中包括发布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国务院的专门职权,由单行的法律和全国人大的决议根据需要规定。 
有关国家院的组织法,有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职权的单行法律规定等。 
二、 国务院行政机构)
 
(一)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 
(二)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是指国务院领导下主管特定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它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实行部长、主任和署长、行长负责制。 
(三) 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该类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四)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不是该主管部门的内设司局。主管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通过对它所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并对国务院负责。 
(五)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承担国务院行政机构重要业务工作组织协调任务的行政机构。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六)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能调整和内设机构 
 
上述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七)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的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确定,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进行。编制方案的内容是, 
(1)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2)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国务院行政机构有义务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提供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一、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重要的国家行政机关,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很大不同。它可以代表国家处理外交、国防事务,领导全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和全国性行政工作。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议长、秘书长。 
国务院的决策制度,是总理负责制,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国务院的职权,分为基本职权、专门职权。国务院的基本职权,由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其中包括发布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国务院的专门职权,由单行的法律和全国人大的决议根据需要规定。 
有关国家院的组织法,有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职权的单行法律规定等。 
二、 国务院行政机构)
 
(一)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 
(二)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是指国务院领导下主管特定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它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实行部长、主任和署长、行长负责制。 
(三) 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该类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四)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不是该主管部门的内设司局。主管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通过对它所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并对国务院负责。 
(五)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承担国务院行政机构重要业务工作组织协调任务的行政机构。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六)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能调整和内设机构 
 
上述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七)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的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确定,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进行。编制方案的内容是, 
(1)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2)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国务院行政机构有义务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提供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