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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政府采购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集中采购的范围即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1999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规定,根据目前情况,纳入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包括:
  ⑴汽车、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等物资;
  ⑵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⑶大型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对于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同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谓的限额标准是指由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确定的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集中经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金额标准。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法》依然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此外,在《政府采购法》还确定了对国产货物优先采购的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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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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