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中的措施规定
(一)关于暂住人口可在当地办理出国手续的条件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人员流动、人户分离的现实情况,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规范”规定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员情况通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后,依法审批发照。暂住人员申请出国旅游、探亲访友、就业、留学等非企业业务需要事项的,还应当依法向其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护照。
(二)关于出境登记卡中“出境事由”的登记
公安机关在批准颁发护照的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为方便公民办理出国手续,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填写出境登记卡时,除“定居”外,其他出境事由将统一填写为“短期出境”。
持“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不论获得何种签证,即可出境;持“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凭所在单位同意的意见,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不含限一次出入境有效的护照)。
“申请表”中的“出境事由”栏仍要求申请人填写具体出境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