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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一、概念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取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贡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挥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瞄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        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 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非证券业内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期货合约的诱骗行为,其他同刑法。        
四、本罪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证券,期货合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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