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违法发放贷款罪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一、概念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活动,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对商则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法》以及其他规定了有关信贷管理内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2)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关系人”。本条规是“人情贷款”的关键人物。
    2、与商业银行存在着某种内部关系的外部人员或组织,包括内部人员的近亲属、与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有着投资或兼职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践中的关系人贷款的发放对象,主要就是指这类关系人。无论是作为内部人员的近亲属,还是作为内部人员投资或兼职的公司、企业等,这类关系人都有可能通过内部人员从商业银行获取“人情贷款”。
    商业银行与关系人之间存在着的上述内部牵连关系,为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严格地讲,关系人作为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同样有权获得商业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是银行发放贷款的两种方式。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信用为担保所发放的贷款,是一种风险性很大的贷款。现行信贷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逐步降低信用贷款的比重,并要求从严掌握。商业银行只是在对借款人资信、偿还能力等进行了十分严格的调查。并最终确认借款人确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才对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如果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为关系人,这种对关系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的调查就很难说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商业银行也就无法把握贷款的风险程度。因此,《商业银行法》明文禁止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向关系人所要求提供担保贷款时采用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对关系人所要求其提供担保的数额低于对其他人要求的数额,或者对关系人提供的担保贷款所收取的利率比较低,期限比较长等优惠条件。
    (4)行为人违法向关系人贷款的行为,必须造成了较大损失。造成较大损失这一结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所谓较大损失,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行为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而致使贷款全部不能收回或者部分不能收回,数额较大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也有人认为,本罪主观方面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从理论上说,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损失持放任态度确实难以排除,但从实践情况看,行为人明知贷款可能无法收回造成损失却持放任态度而仍予以发放的,在情理上很难说得过去,一般也难以查明,如果行为人有收取关系人贿赂等情形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虽然可以认定其是出于故意,但这时应以受贿罪等相应的故意犯罪论处,而不存在构成本罪的问题。因此,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过失为宜。
    三、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 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l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 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违法”,如发放信用贷款给关系人,或 以优惠条件发放担保贷款给关系人,因此只要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 本罪,成立犯罪的要件比“非法发放贷款罪”严,而法定刑起刑点则  比后者低。本罪“损失较大”即构成犯罪,而“非法发放贷款罪”要 “损失重大”才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二、关系人的定义,一般指H)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如管理人员 和业务员;(2)与内部人员有某种亲属、亲友、投资、兼职、入股关 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  
 三、分析是否构成本罪还可以看是否明知有风险仍贷给;以优于他人 的方式贷给。都必须有损失较大”的后果发生。
一、概念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活动,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对商则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法》以及其他规定了有关信贷管理内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2)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关系人”。本条规是“人情贷款”的关键人物。
    2、与商业银行存在着某种内部关系的外部人员或组织,包括内部人员的近亲属、与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有着投资或兼职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践中的关系人贷款的发放对象,主要就是指这类关系人。无论是作为内部人员的近亲属,还是作为内部人员投资或兼职的公司、企业等,这类关系人都有可能通过内部人员从商业银行获取“人情贷款”。
    商业银行与关系人之间存在着的上述内部牵连关系,为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严格地讲,关系人作为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同样有权获得商业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是银行发放贷款的两种方式。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信用为担保所发放的贷款,是一种风险性很大的贷款。现行信贷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逐步降低信用贷款的比重,并要求从严掌握。商业银行只是在对借款人资信、偿还能力等进行了十分严格的调查。并最终确认借款人确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才对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如果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为关系人,这种对关系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的调查就很难说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商业银行也就无法把握贷款的风险程度。因此,《商业银行法》明文禁止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向关系人所要求提供担保贷款时采用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对关系人所要求其提供担保的数额低于对其他人要求的数额,或者对关系人提供的担保贷款所收取的利率比较低,期限比较长等优惠条件。
    (4)行为人违法向关系人贷款的行为,必须造成了较大损失。造成较大损失这一结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所谓较大损失,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行为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而致使贷款全部不能收回或者部分不能收回,数额较大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也有人认为,本罪主观方面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从理论上说,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损失持放任态度确实难以排除,但从实践情况看,行为人明知贷款可能无法收回造成损失却持放任态度而仍予以发放的,在情理上很难说得过去,一般也难以查明,如果行为人有收取关系人贿赂等情形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虽然可以认定其是出于故意,但这时应以受贿罪等相应的故意犯罪论处,而不存在构成本罪的问题。因此,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过失为宜。
    三、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 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l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 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违法”,如发放信用贷款给关系人,或 以优惠条件发放担保贷款给关系人,因此只要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 本罪,成立犯罪的要件比“非法发放贷款罪”严,而法定刑起刑点则  比后者低。本罪“损失较大”即构成犯罪,而“非法发放贷款罪”要 “损失重大”才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二、关系人的定义,一般指H)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如管理人员 和业务员;(2)与内部人员有某种亲属、亲友、投资、兼职、入股关 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  
 三、分析是否构成本罪还可以看是否明知有风险仍贷给;以优于他人 的方式贷给。都必须有损失较大”的后果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