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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谢怀栻


谢怀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男,汉族。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上海解放后不再教课,于1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结束后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

  1957年在整风运动中发言,提出:(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2)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4)肃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应予纠正。因此被划为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先在天津北京各劳改农场,于1966年被送到新疆劳动,到1979年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

  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


   著作:

   (一)个人著作有:

   (1)《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

   (2)《现代中国合同法》,收入《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英文)第7卷。

  (3)《台湾经济法》,广播电视出版社。

  (二)与他人合著的有:

   (1)《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2)《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出版。

   (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三)翻译的书有:

   (1)《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四)其他文章与翻译文章、校对文章等,散见于各种杂志。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谢怀栻,民法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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