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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宋太郎
男,汉族,1933年3月17 日生于湖南绥宁。
1947年绥宁县立初级中学毕业,同年考入长沙市兑泽中学高中部。
1949年2月转学入洪江市洪达中学。同年腊月父亲宋炎(全县著名的进步人士)被国民党特务暗杀。共产党地下组织护送到解放区洪江市,
1950年3月转学入湖南省立第十中学,7月加入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共青团),
同年10月,在洪江市参加绥宁县工作队,随军前往解放绥宁。
绥宁解放后,分配到县公安局任侦查员,率县公安队配合解放军清剿湘西湘桂黔边区土匪。
1953年调入绥宁县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
1956年考入北京政法学院(现名中国政法大学),1960年毕业。
毕业后从事政治理论课、法律课教学工作。
1981年开始在武汉大学从事专门研究和讲授民事诉讼法学(包括公证、仲裁和调解学)和司法文书课程。

曾任讲师、副教授、教授、武汉大学校长法律顾问。
现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经济司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湖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员、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法律咨询顾问等职。

主要学术观点:
对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某些社会纠纷,一贯主张无论是诉讼解决或是诉讼外解决,都应当继承和发扬我国调解的优良传统,必须坚持审判和调解相结合,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和人民调解等制度,这些都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不但得到世界普遍赞扬,而且正在被世界推广。美国的ADR就是在我国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各种调解形式的启迪下,在二十世纪末叶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中国的调解,实质上就是第三者依据法律和习惯(惯例)公平合理地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只有调解人员真正懂得并能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进行的调解,才是成功的调解。成功的调解总是双方当事人都会感到有某种程度满意的调解。调解的成功并没有胜诉和败诉之分,或者说双方当事人都是胜诉者。纠纷的解决,判决和裁决是必要的,但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永恒的最好途径。

学术成果:
曾在《中国日报》(CHINA DAILY)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评论等报刊上发表过文章多篇。
1981年撰写的《中国人民调节制度》一文被译为英文,曾作为武汉大学法律系对外交换资料,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产生过广泛的影响。
1987年美国仲裁协会曾邀请其参加华盛顿首次调解讨论会。   

与他人合著的有:
《试论人民调解的概念》(获优秀成果奖)、
《论人民调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1997年在全国人民调解理论讨论会上获二等奖)、
《略论法院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学重点问题解答》、
《民事法律词典》、
《人民调解简明教程》、
《中国司法制度》、
《人民调解学概论》(国家教委选定为全国高等学校文科试用教材)。   

1991年8月在银川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框架讨论会,对该法框架提出过一些建议。1992年10月于山东泰安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草案会议,会后发表了《当前我国国家赔偿立法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其中一些观点和建议被立法所采纳。该文1994年获优秀论文奖。
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所写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一书,迄今全国通用。
1999年8月应聘为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外国籍研究员,并应邀于同年11月前往东京大学、大阪关西大学、名古屋大学和京都大学访问、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宋太郎,诉讼法学

参考资料: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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