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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张晋红
女,山西长治市人,1959年12月出生,
1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2年7月至1996年月在西北政法学院任教,
1983年9月至1984年2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进修民事诉讼法学,接受刘家兴教授的指导。
现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官学院特聘教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广东省监察学会理事,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学术观点:
(1)诉与审之间是既分立又彼此制约的关系,解决好诉与审的制约关 系是构建好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2)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学理界定应当拓宽,诉讼当事人不一定必须是争议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除法律许可的非权利、义务者充当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外,民事纠纷的主体都应当归“直接利害关系人”之列,因为纠纷的主体对于该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具有诉的利益可言,而有利益就应当有诉权,有诉权就应当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基于此,传统的非正当当事人理论应当更新,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应当扩大。
   
(3)我国法院依职权更换当事人的做法具有诸多的不合理,包括:违背“无诉即无审判”的诉讼原理;有悖法院的中立地位,也易给法院造成尴尬;是对原告举证责任的不当裁减,且易造成滥诉。鉴于该制度弊大于利,故该理论和制度均当舍弃。
   
(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立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需要改革和完善,包括:在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中重新调 整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的配置,进一步充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重新思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立法技术;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
  
(5)当庭认定证据具有相当的不合理合理性,此改革实践不应当被立法采纳,因为当庭认定证据不仅有悖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规律,还限制了当事人对辩论权的行使,同时也易造成法官的被动。
  
(6)我国传统的证据的客观性特征应予舍弃,理由有三:一是证据作为对某种事实的反应,难免不渗入人的主观因素;二是传统的诉讼证据的客观性理论无法与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权并行不悖;三是传统的诉讼证据的客观性理论不符合辩正唯物主义的认识规律。
  
(7)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确定为2年明显过短,属于不科学的立法,理由是:首先其与自愿原则不协调,使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自由意志在过短的诉讼时效面前过分地被挤压;其次过短的诉讼时效反映出我国立法对有效保护民事权利的淡漠;再次,过短的诉讼时效易造成民事讼案的剧增,而且难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此外,在解决起诉与诉讼时效中断之间的关系上,原则上应当适用“有效起诉的时效中断有利于起诉人——以起诉之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之时,无效起诉的时效中断不利于起诉人——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则。

(8)检察机关应当享有一定范围内的民事诉权,有权就一定范围内的民事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理由主要有:其一,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权的必要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成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代言人的法律依据;其二,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权的目的以及民事诉权可以与民事实体权利分离的发展现状,使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具有可行性;其三,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权是对“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民法原则的保障和落实;其四,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权,可以填补支持起诉原则所遗留的法律空白,更切实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五,检察机关是唯一适宜享有民事诉权的国家机关。
  
(9)反诉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立法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应当作如下完善:确立中间反诉、预备反诉、强制反诉;明确规定不同反诉的条件;对反诉于本诉的合并审理作出具体的程序规定。
  
(10)我国既有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理论和法律规定实际上混淆了实践中的两种诉讼参加人,由此导致相关的理论和法律规定处于始终不能自圆其说的尴尬局面。既有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分解成为两种诉讼参加人:一是第三方被告,是指由本诉被告以转嫁本诉原告诉讼请求之责任而以提出明确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参加诉讼并要求法院合并审理的第三人,此种第三人实质上是被告之被告,其具有被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二是仅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辅助性第三人,其参加诉讼的依据是本诉的实体解决结果于己具有预决作用,故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求得于己有利的预决效果,此种第三人只享有有限的诉讼权利。
 
学术成就:
1.《中国经济审判原理》(主编),陕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出版
2.《中国民事诉讼法新论》(副主编),陕西教育出版社1992年出版
3.“对反诉理论与立法完善的思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
4.“论放弃诉讼请求”,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5期
5.《民事之诉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
6.“论强制反诉”,载《法学》1996年第7期
7.“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界限及其认定”,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5期
8.“论撤诉的后果与对撤诉的控制”,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5期
9.“论强制反诉”,载《法学》1996年第7期
10.“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界限及其认定”,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5期
11.“论撤诉的后果与对撤诉的控制”,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5期
12.“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理论的再探讨”,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
13.《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独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
14.“法院调解的立法价值探究――兼评法院调解的两种改良点”,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15.“论民事诉讼中的诉审分立与制约”,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16.“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17.“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立法完善的思考”,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18.“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5期
19.“合伙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载《广东商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20.“民事诉讼改革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检讨和完善”,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
21.“论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之选择”,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8期
22.“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完善及检察机关民事诉权之理论基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3.“论认定证据”,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7期
24.“证据的客观性特征质疑”,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25.“诉讼时效有关问题探析”,载《广东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张晋红,民事诉讼法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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