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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军事保卫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作为国家公安机关特定组成部分的军队保卫机关,它是掌管军队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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