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兵役工作机构
    兵役工作机构是指承办兵役工作的职能部门。《兵役法》第10条规定:“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