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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兵役制度
    (一)兵役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我国的兵役制度,是我国兵役法规定的关于我国公民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以及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外接受军事训练的规程。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以及权利和义务等。兵役制度是我国兵役法的核心,兵役法的其他内容都与兵役制度密不可分。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但以其性质为标准,基本上可分为两类:(1)强制性兵役制,即国家采取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必须服一定时期的兵役。义务兵役制、征兵制都属于强制性兵役制。(2)自愿兵役制,即在国家相应法律的规定条件下,公民自觉自愿的服兵役。自愿兵役制、募兵制和雇佣兵役制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目前,德国、法国等实行征兵制兼募兵制,英国实行单一的募兵制;美国平时实行募兵制,战时实行征兵制。

    (二)我国兵役制度的特点

    我国兵役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实行义务兵役制既有优点,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士兵服役期较短,难于掌握先进复杂的军事科学技术。随着现代化武器装备的不断更新,高、新、尖的军事技术日益复杂,这就需要一批军事技术水平很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留在部队长期服役,以便熟练掌握和使用现代化的军事科技和现代化的武器装备。不断提高部队战斗力,以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要解决这个关系到质量建军的关键性问题,只有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才能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兵役法之所以规定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我国的民兵制度,是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形成的一种优良的军事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进行现代化人民战争的基础。因此,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兵役制度和基本国策。必须清醒地看到,现代战争对后备力量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例如要求兵源多、军政素质好,要求平时储备大量的预备役军官和技术兵员,以便在战争突发的情况下,能够按照合成军的结构迅速地实施快速动员。要达到这个新的要求,仅靠民兵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健全预备役制度,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它既可以弥补民兵制度在新形势下的不足,又能使预备役制度得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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