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国防权利
根据义务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亦是其国防权利。但是,公民、组织除上述国防义务即国防权利外,还有以下三种相对独立的国防权利:
    (一)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国防法第5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在国防法方面的体现。
    (二)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国防法第5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和关于公民检举权规定在国防方面的体现。
    (三)国防活动中经济损失补偿的权利。国防法第5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了直接损失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赔偿。”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经济权利,又有利于调动公民和组织依法积极参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
    (一)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国防法第5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在国防法方面的体现。
    (二)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国防法第5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和关于公民检举权规定在国防方面的体现。
    (三)国防活动中经济损失补偿的权利。国防法第5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了直接损失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赔偿。”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经济权利,又有利于调动公民和组织依法积极参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