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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国防义务
    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主要包括兵役义务、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和接受军事订货义务、交通建设和管理中贯彻国防要求的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等。

    (一)兵役义务。兵役是指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根据履行兵役义务的主体不同,可将兵役义务分为公民的兵役义务和组织的兵役义务。国防法第50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员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根据我国兵役法,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主要有三种形式: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军事训练。详细内容见本书兵役法的有关部分。国防法第50条同时规定了组织的国防义务:“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这说明组织履行的国防义务包括平时兵员的征集和战时兵员动员两个方面。

    (二)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和接受军事订货的义务。国防法第5l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三)交通建设和管理中贯彻国防要求的义务。国防法第51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所以要根据现代战争对军事交通提出的要求,在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重视建设平战结合、综合运用、相互衔接的现代化交通网络,使交通网络的构成和主要交通线的走向,有利于战略、战役企图的达成和国防、军事基地的布局。国防法第51条还规定:“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军队的职能要求,无论是对内反颠覆,还是对外反侵略的各种军事行动中,灵活运用兵力,广泛实施机动,是军队出奇制胜的重要条件。而军队机动的高速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交通运输的高效率。因此,为军人和军队的军事行动提供优先服务和必要的优待,是实现交通运输高效率,进而实现军队高速度机动的有效措施之一。

    (四)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国防法》第七章规定了国防教育的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第51条还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这说明每一个公民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并把它当作自己的光荣职责。

    (五)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国防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国防设施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国防法的要求所在。国防设施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需要划定军事禁区予以保护的国防设施;二是需要划定军事管理区予以保护的国防设施;三是不便于划定保护区域,但同样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国防设施。对此,本书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一章专门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六)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防卫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或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事项。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52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七)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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