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及防止环境污染;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还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外商投资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6 queries, 136 - Cache, 696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