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军事法体系
    军事法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现行军事法律规范为基础构成的各个军事法分支部门组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我国军事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分支部门构成。
    (一)国防法
    国防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原则和宪法军事条款及国家基本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中,各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在军事法体系中处于龙头地位。
    (二)兵役法
    兵役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兵役制度和公民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
    (三)国防动员法
    国防动员法,是指国家关于由平时体制转为战时体制,统一调度、指挥、管理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使军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外交等一切活动服从战争需要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国家实施动员、动员准备与动员实施的法律依据。其形式包括:动员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的法律解释。其范围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后备兵员动员、政治动员、民防动员、国民经济动员、战略物资动员、武器装备动员、军事工业生产动员以及动员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动员的实施,动员的方针、原则、计划等。
    (四)国防教育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国防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我国军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全民实施国防教育,提高全民族国防意识和国防素质的法律依据。其形式包括有关国防教育的宪法条款、国防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的法律解释。具体内容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民兵、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条例,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国防教育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细则等。
    (五)国防科技法
    国防科技法,是国家关于国防科技的发明、研制、生产、使用和管理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国防科学技术与武器装备管理的基本依据。其主要形式有:国防科技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的法律解释。
    (六)军事设施保护法
    军事设施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调整人们在军事设施保护、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保护国家军事设施的基本依据。其形式包括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解释。
    (七)军事行政管理法
    军事行政管理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认可的,规定国家和军队进行军事行政管理、调整军事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的范围包括:规定国家军事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和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军队管理教育的方针、原则、方法、制度以及军队的工作、学习、生活、执勤、战备秩序等。它是国家和军事机关进行各项军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
    (八)军事训练法
    军事训练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的调整一切军事训练活动中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我国军事法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它是规范训练指挥人员、参训人员、执教人虽和受教人员行为的准则和依据。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教育训练体制、基本原则、训练目标、训练方式、训练制度等。军事训练法律规范体系由十多个主要的法规组成。
    (九)军队政治工作法
    军队政治工作法,是指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党的章程和军队的实际,制定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进行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我军进行政治工作的基本依据。其形式包括军事法规和规章以及总政治部的有关解释。
    (十)军事人事法
    军事人事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的关于军队建设领域里一切人事工作中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军事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分支部门。其中,重点是干部工作的军事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对军队各类、各级干部的选拔、培训、使用、任免、奖励、离休、退休、复员、转业安置等。
    (十一)军人优抚法
    军人优抚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的,调整优待、抚恤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我国军事法的一个分支部门,是国家对军人实行优待、抚恤的摹本依据。其形式有军队优抚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有关的解释。
    (十二)军事经济法
    军事经济法,是指调整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军事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国防经济和军队经济工作的基本依据。其形式有国防经济法律和法规,军队经济法规、规章及有关的指示、解释。在军事经济法之下,还可划分为军事经济计划法、军事工业法、军事交通运输法、军事财政法、军事审计、军事会计法等第三层次的分支部门。
    (十三)军事刑法
    军事刑法,是指规定破坏国家国防和军事利益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对军人犯罪和公民犯破坏国家军事利益罪的认定和实施处罚的基本依据。其形式包括:军事刑事法律、军事刑事法规、有关军事刑事罚则以及军事司法解释。
    (十四)军事诉讼法
    军事诉讼法是指有关军队和军人参加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十五)战争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战争开始及结束的原则和规则;关于限制战争手段、作战方法以及保护平民、战争受难者和战斗员的原则和规则;关于交战国和非交战国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则;关于禁止从事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以及惩处战争罪犯的原则和规则等。
    (一)国防法
    国防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原则和宪法军事条款及国家基本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中,各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在军事法体系中处于龙头地位。
    (二)兵役法
    兵役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兵役制度和公民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
    (三)国防动员法
    国防动员法,是指国家关于由平时体制转为战时体制,统一调度、指挥、管理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使军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外交等一切活动服从战争需要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国家实施动员、动员准备与动员实施的法律依据。其形式包括:动员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的法律解释。其范围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后备兵员动员、政治动员、民防动员、国民经济动员、战略物资动员、武器装备动员、军事工业生产动员以及动员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动员的实施,动员的方针、原则、计划等。
    (四)国防教育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国防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我国军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全民实施国防教育,提高全民族国防意识和国防素质的法律依据。其形式包括有关国防教育的宪法条款、国防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的法律解释。具体内容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民兵、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条例,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国防教育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细则等。
    (五)国防科技法
    国防科技法,是国家关于国防科技的发明、研制、生产、使用和管理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国防科学技术与武器装备管理的基本依据。其主要形式有:国防科技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的法律解释。
    (六)军事设施保护法
    军事设施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调整人们在军事设施保护、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保护国家军事设施的基本依据。其形式包括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解释。
    (七)军事行政管理法
    军事行政管理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认可的,规定国家和军队进行军事行政管理、调整军事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的范围包括:规定国家军事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和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军队管理教育的方针、原则、方法、制度以及军队的工作、学习、生活、执勤、战备秩序等。它是国家和军事机关进行各项军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
    (八)军事训练法
    军事训练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的调整一切军事训练活动中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我国军事法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它是规范训练指挥人员、参训人员、执教人虽和受教人员行为的准则和依据。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教育训练体制、基本原则、训练目标、训练方式、训练制度等。军事训练法律规范体系由十多个主要的法规组成。
    (九)军队政治工作法
    军队政治工作法,是指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党的章程和军队的实际,制定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进行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我军进行政治工作的基本依据。其形式包括军事法规和规章以及总政治部的有关解释。
    (十)军事人事法
    军事人事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的关于军队建设领域里一切人事工作中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军事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分支部门。其中,重点是干部工作的军事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对军队各类、各级干部的选拔、培训、使用、任免、奖励、离休、退休、复员、转业安置等。
    (十一)军人优抚法
    军人优抚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的,调整优待、抚恤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我国军事法的一个分支部门,是国家对军人实行优待、抚恤的摹本依据。其形式有军队优抚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有关的解释。
    (十二)军事经济法
    军事经济法,是指调整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军事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国防经济和军队经济工作的基本依据。其形式有国防经济法律和法规,军队经济法规、规章及有关的指示、解释。在军事经济法之下,还可划分为军事经济计划法、军事工业法、军事交通运输法、军事财政法、军事审计、军事会计法等第三层次的分支部门。
    (十三)军事刑法
    军事刑法,是指规定破坏国家国防和军事利益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对军人犯罪和公民犯破坏国家军事利益罪的认定和实施处罚的基本依据。其形式包括:军事刑事法律、军事刑事法规、有关军事刑事罚则以及军事司法解释。
    (十四)军事诉讼法
    军事诉讼法是指有关军队和军人参加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十五)战争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战争开始及结束的原则和规则;关于限制战争手段、作战方法以及保护平民、战争受难者和战斗员的原则和规则;关于交战国和非交战国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则;关于禁止从事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以及惩处战争罪犯的原则和规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