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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军事法的特征
    军事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其独有特征:

    (一)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民事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诉讼关系是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军事关系是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军事关系包括国家在国防建设方面的军事关系、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军事关系,军地之间的军事关系,涉外军事关系,等等。这就在调整对象上把军事法与其它部门法严格区别开来了。军事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表现在调整对象的主体、内容、对象的特殊性上。军事关系的主体特殊,是军事法律关系中军事权利的享有者和军事义务的承担者。军事关系的内容特殊,是指军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是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军事关系的客体特殊,是用于军事的专有物或可用于军事的一般物;军事科学技术方面的发明创造;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行为。

    (二)军事法设定的行为模式的特殊性。一般的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有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三种。民事法律主要设定可以做什么,刑事法律主要设定禁止做什么,军事法律主要设定必须做什么。当然军事法当中也有大量的军事权利性规范,但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义务性规范较多。这一特点与军事行为的严酷性、牺牲性有关系。

    (三)军事法法律后果的特殊性。法律后果包括奖励性后果和制裁性后果两种。军事法奖励与制裁的方式独特,如奖励的方式有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等,惩罚的方式有降衔、取消志愿兵资格等;军人职务犯罪不适用管制、财产刑,而单独设有剥夺军衔的附刑。这种法律后果在其他法中是没有的。

    (四)军事法公开程度的特殊性。公开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法只有公开,才能有效地实施与监督。军事法中效力较高的文件是公开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军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对内对外都是公开的。但是由于军事斗争的残酷性,军事斗争的对抗性,有些军事法律规范必须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保密,超出一定的范围,不但无利反而有害。因此,某些军事法律文件只能在其适用范围内公开。

    (五)军事法文件名称的特殊性。比如,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文件多以“条令”称谓,比如《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等。条令是以命令的形式发布的军事法规文件的名称,是军事法所独有的称谓,其他的法律法规文件没有这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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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军事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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