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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公司的全部财产中应当依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
    也包含:一、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属于破产公司的财产;
二、公司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破产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超过担保责任数额部分的价款;
五、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被破产公司非法处理的财产。

  在属于破产公司所有的财产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财产、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均不属于破产财产。

  另外,公司所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在公司所有的财产中去除不属于破产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剩余部分应当视为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清算组在对这部分财产进行估价、变卖后,获得的价款加上公司现有的流动资金、库存资金、投资资金等,就是破产公司的全额破产财产。

  破产费用则是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清算组为满足清算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在破产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中优先支付后,剩余部分按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破产财产,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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