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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适用情形 |
法定数字或幅度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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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人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 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保证人的法定人数 |
两个以上 |
担保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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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 |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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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是 |
六个月内 |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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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 |
自登记之日起 |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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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 |
自签订之日起 |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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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权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起算时间 |
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 |
担保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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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期限为 |
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
担保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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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 |
自登记之日起 |
担保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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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 |
自登记之日起 |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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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 |
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 |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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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 |
自登记之日起 |
担保法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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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 |
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 |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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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两个月以上 |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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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返还定金为 |
双倍返还定金 |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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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 |
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 |
担保法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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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比是 |
百分之二十 |
担保法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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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定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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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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