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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商业银行的接管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法律后果有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接管终止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商业银行,接管,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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