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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失踪并不影响公民的主体资格,他仍然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公民被宣告失踪后,上述亲属依顺序享有代管起财产的权利或者负有代管的义务,以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无上述亲属或上述近亲属无力代管,才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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