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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人民法院的工作(五)-向企业职工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发布公告,并明确向债务人债权人发布公告,并规定了发布公告的具体时间-----向债务人发布公告是在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未知债权人发部公告在案件受理后三十日内,还规定了发布公告的具体内容、方式,但是并没有规定应当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向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帐册、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该条规定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的具体内容,主要是稳定职工情绪,更好地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支持人民法院的破产审理工作。企业宣告破产,可能会在职工中引起不同程度的混乱和恐慌,一少部分人可能会趁机做出上述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会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破产审理工作。同时,在企业职工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长期拖欠企业的债务或者占用企业的财物,人民法院向破产企业职工发布公告,也有告诫这部分职工尽快归还所欠债务、所占用财物,使清算组能更准确地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和企业财产,最终的破产清偿,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责任。与此同时,把对破产企业领导的监督和破产清算的监督工作交给全体企业职工,使他们能更好、更主动地配合做好破产清算工作。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法院,破产,公告

参考资料: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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