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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人民法院的工作(一)-制发案件受理通知书
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企业破产要件,决定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第一件事是要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的时间是案件受理的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通知书送达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十日内送达。
  送达申请人的通知书应写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受理的条件,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破产的企业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有关规定。
  送达债务人的通知应明确告知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申请人申请你单位(债务人)破产一案,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经营情况说明书,有关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债权债务清册;
  二、 必须保护好单位的全部财产,不得隐匿、更换、变卖、私分、无偿转让及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三、 必须保管好单位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
  四、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一切债务,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必须报经人
民法院审查批准;
  五、 如你单位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你单位已被申请破产的情况转告有关当事人;
  六、 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自到收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通知在规定的报刊上发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视作放弃。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法院,破产申请,受理通知书

参考资料:企业破产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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