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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人民法院停止清偿债务的具体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是故意不执行人民法院通知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列规定对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责任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行为的个人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破产,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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