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破产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
  破产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是指企业破产案件在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确认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处理。

  一、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企业破产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的管辖权限,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二、 指定管辖。
  1、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受理移送的企业破产案件后,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范围,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再行将受移送的企业破产案件进行移送。
  2、 对企业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不能自行决定是否移送,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人民法院之间因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企业破产后,债务人的住址发生变化,受理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因债务人的住所地发生变化而改变,债务人原住址的人民法院仍有管辖权。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破产,管辖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6 queries, 136 - Cache, 51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