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破产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
破产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是指企业破产案件在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确认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处理。
一、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企业破产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的管辖权限,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二、 指定管辖。
1、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受理移送的企业破产案件后,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范围,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再行将受移送的企业破产案件进行移送。
2、 对企业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不能自行决定是否移送,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人民法院之间因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企业破产后,债务人的住址发生变化,受理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因债务人的住所地发生变化而改变,债务人原住址的人民法院仍有管辖权。
一、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企业破产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的管辖权限,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二、 指定管辖。
1、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受理移送的企业破产案件后,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范围,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再行将受移送的企业破产案件进行移送。
2、 对企业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不能自行决定是否移送,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人民法院之间因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企业破产后,债务人的住址发生变化,受理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因债务人的住所地发生变化而改变,债务人原住址的人民法院仍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