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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破产案件其他事务的管辖
破产案件其他事务的管辖,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务应由何地或者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与企业破产有关的其他诉讼的解决,往往会直接影响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如确认债权人的诉讼,否认权的诉讼等,这些案件的管辖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事,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 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三、 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该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并且在三个月内难以审结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移送。
   该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第五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从上述意见不难看出,涉及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事务的管辖,都应当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使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与涉及的相关案件紧密结合,不仅能在规定的期间内审结完毕,同时也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破产,管辖

参考资料:企业破产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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