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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的企业破产,该企业破产案件由管辖该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第一审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该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必须要履行的是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义务。实际上,能够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只能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为限,所以这里出现的“被告所在地、法人所在地、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注册地、债务人”等,均是指申请或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住所地,对该地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是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地域管辖的变更作出如下硬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的人民法院批准。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破产,地域管辖,管辖

参考资料:企业破产法 民事诉讼法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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