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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法》规定,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之日,是指清算组按清算分配方案分配完剩余财产之时,即是公司清算结束之日。
  公司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送主管机关或者股东会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应予以确认清算工作结束。
  清算工作结束,清算组的最后也是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是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终止其法人资格。
 
  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在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申请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者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决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 《企业法人执照》(正、副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的申请被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终止,法人资格消灭。如果清算组没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终止公司、消灭其法人资格。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破产清算

参考资料:公司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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