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条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法自己设立的,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该名称和地址均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2、授权范围
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商标的图样,被许可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等。
3、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
如技术设备、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等。
4、许可人保证被许可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条款
如到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等。
5、合同中止或解除条件。
6、商标使用费(许可资)数额及支付办法。
7、违约责任。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生效日期。
10、合同签约日期、地点。
1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字、盖章。
12、合同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商标(1997)39号文件,印发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该文件同时制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予以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