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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外企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情形
一、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按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房地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价值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未超过的,按房产价值计征。
  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账上也不反映的,为支持商品房开发,对该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不征收房地产税。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旧保留的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无论如何记账,是否确定产权,均应照章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三、外籍个人(含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外企,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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