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外商投资性公司收购货物出口的退税待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如果能提供下列有关凭证,自二○○○年一月一日起,可享受现行出口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的待遇:
一、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第五项中的税收缴款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专款书管理的通知》和财税字[一九九七]014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一、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第五项中的税收缴款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专款书管理的通知》和财税字[一九九七]014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