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外企主要减免税政策
一.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前述地区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石油、天燃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应补缴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四.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第七、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可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可继续享受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外企,减免税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78 s, 6 queries, 122 - Cache, 42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