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外企主要减免税政策
一.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前述地区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石油、天燃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应补缴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四.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第七、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可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可继续享受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二.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前述地区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石油、天燃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应补缴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四.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第七、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可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可继续享受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