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外企境外所得如何纳所得税
税法规定,对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与境内所得一同汇总缴纳所得税,但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分地区)不分项计算。
计算公式
(1)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2) 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额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视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所得,如果这部分所得被境外税务当局征收了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其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计算公式
(1)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2) 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额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视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所得,如果这部分所得被境外税务当局征收了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其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