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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从事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除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外,同时从事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业务,其有关的税务处理是:
(1) 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为净收益,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 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对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取得的除上述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法计算纳税。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投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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