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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将受行政处罚
这里指的“骗取出口退税”是外经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买单业务和采用伪造、涂改及套取的出口退税凭证申报退税,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外经贸企业是指经批准从事外贸进出口的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边贸企业、旅游小额贸易企业等。
对有出口骗税行为的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或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形式。税务部门认定有出口骗税行为,在作出追缴骗税款及停止出口退税权等行政处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骗取退税款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二、对骗取退税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六个月的对外贸经营许可;
三、对骗取退税款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四、对司法机关因骗税案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上述规定适用与外商投资企业。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骗取出口退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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