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七.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