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发生了税务争议,怎么办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征税行为不服的:①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②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