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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怎么办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而损害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它有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这些违法行为包括:
    一、侵犯纳税人人身权的行为:
    (1)非法限制或剥夺纳税人人身自由的;
    (2)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纳税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造成纳税人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纳税人财产权的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多征、乱征税款及滞纳金的;
    (3)违法摊派费用的;
    (4)违法吊销、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的;
    (5)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而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
    (2)由于纳税人自己的行为而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机关赔偿责任的确定:
1. 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为。但税务机关委托的扣缴义务人在委托权限内的征收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 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3. 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超越权限、滥用职权、违反程序、应作为不作为及在处罚中事实不充分、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准确、处理不适当等。
4. 必须有损害的结果发生。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税务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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