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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税务机关何时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之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包括纳税担保人和纳税人所拥有的没有设置抵押的财产)。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 向有关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接到上述通知书以后,应当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采取此项措施的时候,应当开付收据、清单。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之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税票以后24小时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然没有缴纳税款的,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以内。
纳税人在期限之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税务机关,税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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