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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税务机关在何情况下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怎样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然设置账簿,但是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时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核定,或者按照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如果采用一种方法不能正确地核定应纳税额,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税务机关,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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