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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欠税者在处置财产上的限制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着的欠税情况。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在合并的时候没有缴清税款的,分立以后的纳税人对于没有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上述权力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欠税,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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