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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不开发票少付款是违法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以不要发票为由降低价格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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