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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另外,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新《办法》修改了旧办法中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内容。明确了认定非正常户的条件:未按期申报;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取消了旧办法关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时限要求,将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的次数由连续三次改为一次。进一步明确了税务人员在非正常户认定中的责任,规定检查人员必须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另外,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非正常户登记证件失效的时限由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改为3个月。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纳税人,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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