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纳税人将只有一个登记代码
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于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这项规定实际上就确立了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以后纳税人将只有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这项规定实际上就确立了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以后纳税人将只有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