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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变更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类型;
(4)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6)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7)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8)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9)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税务登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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