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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税务机关进行处罚时的告知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税务机关应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3天以前,进行告知。告知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等方面的权利,使处理结果更加合法、公正。现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时限没有作规定,但对听证却作了要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告知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经调查取证获取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
  二、当事人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定;
  三、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四、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标准;
  五、当事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的方式有四种,即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税务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当场告知,并当场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情况,当场作出处罚,若没有依法履行告知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同样不能成立。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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