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信托监察人
我国《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由此规定,公益信托必须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在有些国家称为信托管理人,是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信托有关的诉讼上或诉讼外的行为人。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信托监察人的职责是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其理应享有维护这一利益的所必需的权利。
信托监察人,在有些国家称为信托管理人,是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信托有关的诉讼上或诉讼外的行为人。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信托监察人的职责是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其理应享有维护这一利益的所必需的权利。


